拆迁安置
土地款我们有份吗
土地款我们有份吗 我于1982年随父母因回乡归祖,迁回现今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新桥村三组,当时,通过全体组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全体组民签字确认,经合法程序,村规民约,将一家四口(陈连发、蒋永秀、陈友、陈明)户口迁入现今华新开发区新桥三组,当时经村民会议决定从部分村民分出水田2亩耕种,建有房屋后,又建有面积占10亩左右的果园一个。从迁入时起,全家在此地耕种生产、生活,早已融入当地村民生活,成为村民大家庭的一份子,至今已有30余年。早已是地地道道的本地村民。 从迁入之日起,按国家政策法律,我们全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所赋有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户口是依法依规,依村俗约,经全体村民签字确认,经现新桥三组同意接受迁入。 二、依法获得宅基地建有住宅,并在此耕种、生产生活30余年,同所有村民一样,新桥村三组土地为我们全家赖以生产、生活、生存的条件。离开新桥三组土地,我们将无法保障生活、生存。 三、参加只有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参加村组会议,参加村组选举,参加本村组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新桥村三组划为开发区后,现今全家九口人(包括婚嫁、出生人口)享有每个月生活费……以上足以证明我我们全家与新桥村三组存在不可分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为村委会、村民、组干部认可。现今开发区再次征收新桥三组全部土地,在开发区新桥村村委员干部大会上也明确指出,我们全家九口都有土地款分配资格,同时2010年12月14日下发的《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关于征地分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男女等的原则;不准剥夺和非法侵害限制被征地农民应当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新桥三组组干部无视国家法规,村规民约,以部分村民反对为由拒不支付我全家九口人土地补偿款。,经过无数次的与村组干部的交涉,到市政府上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情况,均被当皮球踢来踢去。 为了国家建设,我家失去耐以生存的土地,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我们家的生活生存从此将陷入漆黑。。。。我的父亲一夜之间白了头,我的母亲数天数夜吃不下饭,真是不知法律何在,公理何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请问土地补偿款我们到底有份吗?如果有份,交涉无用,上访无门,上诉不接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办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mi……(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11-12-14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