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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名誉损害

名誉损害 我与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份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六月份将我解聘,理由是工作不力。在我离职之后一个月左右说我工作期间向住户收取的装修押金未上交也未退还住户。但当时我收的装修押金是我开出的普通收据并已经交给当时的管理处主任,只是当时他并未给我任何收据。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也未向我提起关于装修押金的事情,现在经常给我打电话索取装修押金,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赵松9244……(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1-12-14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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