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是2013年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当年12月份签订购房合同,2014年11月1交房
我是2013年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当年12月份签订购房合同,2014年11月1交房 我是2013年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当年12月份签订购房合同,2014年11月1交房。当时购买的是小区的二期,收房时的物业与购房合同约定的物业不是一个公司。在二期交房前开发商更换了物业公司。
我购房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每月0.8元/平米。可是我们入住第二年交纳物业费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我们按每月1元/平米交纳,物业公司给出的说法是我们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首年每月0.8元/平米,以后安市场调节价收取。说我们当地物价局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是每月1元/平米上下可调节20%。另外我们第一年交纳的水电公摊400元物业一直没有公示用在何处,只是说每户用了350元剩余50元今年只交300元。我们业主投诉到物价局和房管局物业科,他们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是让我们自行调节,也可走法律途径。
现在问题是有一大部分业主被迫已经按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物业费,因为不交物业费门禁不给加磁进不去,水表不给充水费,家里断水了都没办法生活。请问他们物业这样做合情合理吗?合法吗?我们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如果我们今年认了,交纳了物业费,明年就有可能是1.2元。有没有哪位律师可以帮帮我们。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襄阳)
提问时间:2016-06-15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