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不是我借的钱,我的签名是几个月后补上的,也要承担同样责任吗?望详解!谢谢!
不是我借的钱,我的签名是几个月后补上的,也要承担同样责任吗?望详解!谢谢! 07年离婚,近两年两人关系缓和,但还没复婚,今年五月前夫借款500万元高息购买办公房,因为他想用该房产贷款,由于他个人征信问题贷不了款,出于信任把房产属人的钱,借钱给他买房子的人在九月份的时候找到我,怕他没钱还,房我的名字,想用我的公司贷款,由于中间过程资金链断,他没及时还上借款子又不是他的名字,就让我在他五月份的欠条上他的名字下边又签上我的名字,我和放款人说虽然房子是我的名字,但是不是我出钱买的,只是属我的名,你要就拿去,欠条内容大致:今借到某某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购买某处房产。某某某 11年5月某日,我的签名 现在债主保全了我的所有房产,包括住房(住房有贷款)起诉我不光还这500万,还有前夫以前欠的几百万。我认为我又没借债主的钱,并且欠条上写着是用于购房,我签字只是出于用房子来担保,而且中间前夫己经付过高息了,在九月份时,还从我帐上划走五十万到债主指定的帐户(不是债主的名字)我的那部分责任可以用房子抵冲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大米(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12-13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