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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出纳,这家老板有三个公司,分别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
我在一家公司做出纳,这家老板有三个公司,分别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 我在一家公司做出纳,这家老板有三个公司,分别为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我与a公司已签劳动合同,日期为2015.11.1-2016.10.31,现在我已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离职,但是并没有书面的辞职信,也没有领导批准我辞职的签字,我公司每月10日为发薪日,但是本月10日领导没有给我发工资(我以微信形式问的其他员工,其他员工说已经发了),我想可能是因为我有两张发票未认证导致发票已超出认证期,所以领导没有给我发工资,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大概20万元(两张发票),但是这两张发票的名头为×××公司给我方(b公司)开的发票,我以前也曾给我们领导写过一个发票认证说明,大概内容就是每月几号之前必须认证发票,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忘记认证发票的,由出纳本人按照税额赔偿,落款有我的手签字,我忘记认证的这两张事实上是我们领导花钱买的进项发票,给对方公司6%的税点,但是我无法提供买发票的证明,请问像这种情况如果我因老板没给我发工资而不做完交接直接离职的话,在法律上我应该负责任吗?都有什么责任?.我应该赔偿税额吗?(注:我与a公司签的合同,忘认证的是b公司的发票) ,在6月12日领导找我回去谈话,说要做交接才可以走,我本是不想回去了,后来我觉得做事还是要有始有终,我就回公司了,没想到他让我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就是按照发票总额的6%税点赔偿,不写我走不了,所以我也就写了,并签了字,我也承认了我的失误造成的,不知道他有没有录音什么的,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这份情况说明在法律上生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6-06-13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