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太平养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因发票丢失拒绝理赔
太平养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 因发票丢失拒绝理赔 本人于2011年至2016年就职于美博通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司为本人在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规定报销员工社保未报销的门诊费用余额。
本人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到保险合同约定并许可的医院进行正常门诊就诊,就诊内容和就诊医院完全符合保险约定内容,并于2015年7月将门诊就诊的发票,门诊底方和病例递交公司前台人员,其答应协助将报销资料放到保险公司设定在公司的箱子里。
本人于2016年2月查询,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报销该期间门诊费用,经查询保险公司认为没有收到相关资料。而公司前台已经说明该资料已经放入保险公司设定在公司箱子里。
经过后期查找,目前已经无法找到就诊资料原件,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发票原件无法报销。
发票丢失原因:原告按照习惯流程将就诊报销资料原件递交公司前台,公司前台放到保险公司设定在公司的箱子里面。这个阶段,公司前台并没有要求我签字说明收到发票,而公司前台把资料放到箱子里面同样没有办法签字说明。这种递交资料的方式大大增加了资料丢失的可能性,这个不健全的流程是造成资料丢失的最直接原因。
而且保险公司在以前并没有告知没有就诊发票原件不能报销的要求和根据。所以原告也不知道没有发票原件就不能报销这条规则。
同时保险公司也无法向原告出示没有发票不能报销的法律依据,只是口头电话告知没有发票原件不能走医保报销。
发票丢失后保险公司认准了一条:按照内部规定,你没有发票原件,就是不赔。但是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法也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赔偿必须出示医疗发票原件,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告内部的规定不能替代、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目前本人已经从之前就诊医院开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而且加盖医院财务章和社保章,本人公司也开具证明证明本人从未报销商业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仍然以没有发票无法报销为由拒绝赔付。
请律师专家评估我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予报销,是否可以在北京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我是北京的公司给我上的保险。另外是否有代理机构协助在上海起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ngsh……(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6-06-12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