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应该就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应该就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该承担由于教育管理方面存在失误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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