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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我可以反诉吗?

我可以反诉吗? 内容:
我是1998年2月份到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最后一份合同是到2008年12月28日到期,在2008年12月31日单位不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我解除合同,没有给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是证据不足。没有支持11个月的经济补偿,只支持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费用,我很不满意,我由于在15天内没有时间找到充分的证据和没有空闲时间,就没有起诉。没有想到的是单位起诉我。我想问:我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反诉? 1反诉仲裁时我申请的全部费用,2反诉仲裁时我申请的全部费用与仲裁时没有申请的费用。我目前有充分的证据。法官为什么说我不可以反诉?如果可以反诉,怎样做?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双方当事人只是调换了诉讼地位;(2)反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存在;(3)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是针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提出的与之完全相反的诉讼请求,以便抵销、吞并原告请求,甚至为了追求新的权利;(4)两诉具有牵连性,两诉是基于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由于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在民事诉讼上,为了使纠纷一次解决(从经济角度讲),也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结果,一般规定两诉合并审理,一并裁决。我认为可以反诉的。

个 人 简 言  我为礼才献青春,我是一名特种侦察兵,复员前礼才老板到我所在部队招工,承诺我们工资福利待遇高,给我们盖公房,转为上海户口。我从许多方面了解上海是全国各方面最好的大都市。复员后我在家停留两个月,一九九八年二月份来到礼才,就看到礼才公司牌子,工厂还没有建设,老板就让我们在工地干活和监督工厂建设。看工厂各种设备,记得有一天上午是三十五度高温,我们战友十五人从集装箱里往三楼楼顶搬隔热瓷砖,一直工作了五个多小时,累得浑身是汉。还有一次是我们两位战友看公司设备,外面来了六十至七十个捡破烂的,到设备场地拿公司设备,我们两位战友管不住,通知我们十三人又过去,当时我们是清一色的着装小伙子,把他们赶出公司设备场地。还有一次是夜里下着大雨,公司栽大树,我们没人淋得浑身湿透,干到下半夜。当时我们工资八百元,每月扣一百五十元的生活费。在这个单位十年工资是一点一点涨到三千元,忙的时候上二十四小时,星期六没有休息过,星期日有时也上班,没有加班费,十年间我回去五次,四次过年,一次结婚,在家结婚公司只给我七天时间,就要我回来上班。我妻子生下第一个男孩是抛腹产,由于公司忙没有回去,第二个男孩也是没有回去上,对不起父母是不能尽孝,对不起家庭是不能尽责。我这人生最好的十年,为礼才的建设发展献出了自己的青春。

我 的 诉 讼 请 求一.1998年2月至2008年12月,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3000元。1998年2月份到上海礼才物流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12月31日被单位解除劳动。证据:1.有仲裁书单位确认我是从1998年2月份进入礼才公司工作。2.三份同事证明。3.1999年2月份的进口集装箱发放申请书。4.2000年工作证,5.2001年度调休单。6.2003年工作证。7.礼才外劳人员信息统计表。8.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在职)。9.2002年放箱专用卡。10.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的报检员证。11.2000年4月发的检验检疫报检员证(临时)。12.2003年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二.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节假日加班共28天加班费11586.12元。加班费=28天节假日*413.79元=11586.12元。有证据考勤表与节假日值日表与2005年至2008年考勤记录。三.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星期六与日加班272天加班费75033.92元。星期六与日加班272天*275.86=75033.92。有证据考勤表与2005年至2008年考勤记录。四.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别人出错扣我款,属于克扣工资,要求返还3458元。2007年12月扣款180.45元与2007年3月扣款2310.2元与2006年12月扣款968元。有证据扣款记录单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公司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且公司制度规定是经理与责任人,不包括我。五.2001年8月至2008年12月88个月,每个月车贴30元,共计车贴2640元。有公司员工手册上写明给车贴与合同上写明给车贴。六.2005年至2008年,没有拿到过高温费,要求补高温费3600元。我从事熏蒸业务,名义上是熏蒸主管,就我一个人,管理熏蒸场地与熏蒸业务,每天到熏蒸场地与仓库工作,高温费2005到2008年共4年,每年3个月,2005年与2006年每天按5元算,2007年与2009年每天十元。高温费共计2年*3个月*150元+3年*3个月*300元=3600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20七.2006年至2008年危险品作业补贴3375元。我从事熏蒸业务,每天接触高毒溴甲烷,属于高毒危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危险品高毒作业有每天3.75元的补贴。补贴每年上班按300天*3年=900天*3.75元=3375元。我实际是从2005年4月开始任熏蒸主管的。有合同与人事调令与高毒溴甲烷说明书与熏蒸现场作业单与现场工作单与散气把关函07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政策要求,在本市持续高温期间,本市各类企业应积极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劳动者工时可以缩短,但高温季节的津贴每天不低于10元。八.工资扣税,扣的税我没有收到税单,据了解扣的税没有按实际上缴。如没有按实际上缴,要求为我补税。九.10天年休假工资4137.9元。10天年休假*413.79=4137.9元。我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十.单位与我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十一.2001年的十天调休单加班费1379元。有十张2001年度双休日与节假日调休单证据,当时工资是1500元,每天应得加班费1500元除以21.75乘以200%,每天应得137.9元。十二.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36个月,单位每月考核扣款100元左右,总计扣款3600元左右。单位制定每人考核制度,此项是属于克扣工人工资,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谢谢大家的帮助与参与!

小刘13818933919

2009年12月3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sj-19……(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09-12-03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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