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我们村集体土地1993年有部分是按当时人口平均分配的,剩下部分是按当时18岁以上男劳力分配的。当时劳力地是要向国家上交税务的规定是三十年使用期,所以有部分符合条件的男劳力就没有分男劳力地。2011年的时候村集体将男劳力地全部卖掉,有地的人分到了钱,没有分男劳力地的人,村委就没有给这部分人分钱。请问这部分人是否也应给给分点钱呢?这部分人分不到钱该不该向村委要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VQ8559(山西-吕梁)
提问时间:2011-12-06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