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我方夜间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使我方设备被撞肇事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我方夜间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使我方设备被撞肇事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律师您好!我方在市区红绿灯路口做红绿灯维护时,由于当时未设警示标志,一辆比亚迪F3汽车在人行道附近撞倒我方搭建的三米多高的脚手架,倒下来的脚手架砸坏了该车后面的挡风玻璃,我方的贵重设备因此受到损坏,双方均无无人员伤亡。交警认定我方违反《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负主要责任;驾驶方车主违反《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次要责任。我方对此无异议。但驾驶方车主却根据第105条款我方负全部责任,并提出他修车的赔偿也要我方予以支付,否则便要上诉法院,
请问法院会支持对方无任何责任的说法吗?是不是可以认为他当时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也没有尽到认真观察和避让的义务?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321813……(贵州-铜仁)
提问时间:2011-12-05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