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退休金的有关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退休金的有关问题 你好 我是吉林省的,我母亲原是吉林省某街道农业站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因08年至10年期间向 街道经管站站长借款,累计240元(多次,并且案发时所有借款及利息已经归还)借款用于我家自己的商店经营,并且以一分利计息 )。今年2011年3月反贪局找到我母亲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将我母亲请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当中办案人员暗示我母亲是借款人无所谓只要尽快跟经管站站长的笔录符合就可以提前结束调查,(我母亲08年因身体不适曾诊断为尿毒症,高血压)因我母亲身体不适想尽快结束审查就同意了办案人员的说法,也没考虑到后果在一份并不属实的笔录上签字了,其中包括我父亲的笔录由我父亲也签字了(后来在案件审理庭审的时候才知道,有很多不利于我母亲的供词且并不属实)简单的记了几点,大概就是说我母亲在借款的时候知道是公款 而且曾跟经管站站长说过类似于“反正你的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借出去,还能吃点利息。”之类的话。于2011年8月下旬,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的这起涉及到很多人的所谓的挪用公款案,最后于本年12月初判决我母亲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5年半有期徒刑,(08年我母亲因病曾根农业局签署过一个离岗创业协议,2011年12月初正式退休。)我想知道:这个案子有没有可能上诉,上诉后的结果是否理想,需要的费用,以及我母亲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还有应得的退休金待遇。望您给予准确的答复。拜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echen……(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11-12-0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