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工作17年享有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还有应享受的待遇吗?
工作17年享有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还有应享受的待遇吗? 您好!
我是90年参加农行工作,07年12月省分行《规范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没有向我下达过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农行让我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间签止05年8月31日,因为05年9月1日农行与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协商,为我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金,当时我还很感激,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工作从此再无后顾之忧,谁知就在那时却被农行为了甩包袱把自己卖了。以05年9月1日以劳务派遣到农行上班。我没和农行签解除劳动合同,将农行告上仲裁庭,开庭后,农行不承认我与农行有劳动关系,说我是派遣人员,当庭农行提交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但协议书上根本不是我的签名,是农行人事部门一手代签的。
申诉请求
1、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2、请示农行与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3、为我交纳17年的养老保险金
仲裁后,农行为我补交了养老保险,因没有在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农行不与我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农行一直以“临时工”对待,每月四百多元的工资,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到现在还没和农行签解除合同。请问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有我享有的待遇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o991……(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09-11-27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