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丈夫14年5月结婚,有一女。现在因性格不合和经济收入问题经常吵架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房子是男方的,如果房子有增值的,要根据增值的金额及女方还款的数额,给予补偿。
如果女儿属于2周岁以内的,一般随女方生活。
婚后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