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采暖费补缴问题
关于采暖费补缴问题 09年11月大同市政府及物价局对供暖费用进行定价,商户7元/平方。但由于去年按照07年标准征收(当时3.18元)且当时收费后,山西省物价局于11月28日下发文件,要求调整后非居民热价自2008年供暖期起执行。
11月24日,供热公司停止供热,去物业询问才得知因不缴取暖费为由停止供热,并且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因停止供暖产生的维修费150元。
母亲也是小本生意,为了降低成本都是一个人在店内洗涮忙活,08年和朋友一起合伙开办的旅馆,09年6月因其家庭情况中止合作,且现在也回了老家,联系不上。现在供热公司又开始补缴去年的取暖差价,我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因为室内温度不足5度,严重影响了小店的生意,不得以的情况下,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什么所谓的维修费全部缴清,目前只有供热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一张09年取暖费一张08年补缴的取暖费,维修费只给打了张条子加盖物业公司的公章。
我想将此事诉诸法律,请律师给点意见,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
小丁不胜感激!
小丁
2009.11.25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ingji……(山西-大同)
提问时间:2009-11-25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