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分公司撤销后原合同转给集团经销处供货并收款合理吗?
分公司撤销后原合同转给集团经销处供货并收款合理吗? A公司与B公司(B即某集团**分公司)在08签订了向B公司购设备,并付了预付款。但是在09年初A公司发现供货公司变成了C公司(即B公司所属集团的经销处),因此提出了异议。于是,在09年11月对于该合同作了补充协议,(注:撤销B公司之事并未通知A公司)声明了早在08年底B公司被其集团停止了经营,故将此合同的供货义务和余款收款权利转交给了C公司。但是A公司在09年整年的供货单据及发票上发现,所有供货发票的名头及财务章都属于B公司。
试问,C公司怎么会以本是撤销了的、补充合同上声明了的08年底就已经没有经营权的B公司名义开具发票?故A公司以当初并非与C公司签订此合同,而且付款所收发票名头与合同不出一家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请问这样合理吗?怎样才能合理合法的定位A、B、C三家合同之间的关系及效力?
补充问题
1.如果A公司是与集团签的合同,而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是集团**分公司. 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怎么对待?属于有效发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dor……(辽宁)
提问时间:2009-11-24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