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老母被藏獒咬伤致残,法院判决有失偏颇
老母被藏獒咬伤致残,法院判决有失偏颇 我母亲去年(2010,6,24)(74岁)被村里一家放羊的人家的藏獒在巷口咬伤致5级伤残,咬伤左手部、左手腕、左胳膊、右手(致残)、乳房等多处。经过县、区医院,最后到省城山大二院、省中医院住院治疗60多天。经由定襄县法院审理,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15元每天)、护理费(56元每天)、营养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酌情给付。我们的委托律师提出的精神赔偿金数额(15,000元)没有得到支持,伤残赔偿金数额没有得到支持,子女住宿费没有得到支持,诉讼费1082元,被告负担582元,我们负担500元。对此判决我们提出上诉。对此,我们想请教请教,望能得到回音。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野草雪松(山西)
提问时间:2011-11-29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