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迟延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如何执行
迟延履行仲裁裁决法院如何执行 我有一仲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也已通过审查并做出司法审查意见书,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也就是说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支付231750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是执行员却说被申请人曾经在履行期届满时到仲裁委提出要求履行的,是我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没有履行成功导致的,可是后来法院又驳回了我的请求,所以被申请人可以不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法官这样做对吗?;现在被执行人已将裁决书上规定的标的交到法院,法院通知我领取这笔款项,可是我认为法院未按仲裁裁决书也就是我的请求执行到位,万一我去领了法院就做出结案通知而不帮我整取利息怎么办?请问律师我该不该领取?是否应坚持等法院全部执行到位后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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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43090……(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1-11-2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