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属于职务行为,乙擅离值班岗位,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所谓帮忙,系事后为了套用工伤的一个说辞。没有说服力。
追问:乙在工地一直是帮忙甲打理食堂,甲乙都是建筑工地工人,且乙平时在工地就是帮忙做临工打扫卫生,烧水什么的,主要现在食堂是工地承包给甲。请问现在应该算什么事故,建筑公司应是否有连带责任。甲是在工作时间造成的事故,假如乙不是本公司职工,造成事故。甲应该赔偿,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本需要赔偿的金额。
回答: 如果乙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公司肯定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乙的帮助行为如果没有公司的授权,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也与公司无关。
乙是坐甲的车出事死亡的,甲当然有赔偿责任了。如果本案还有其他肇事方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你目前想把公司拉进去来赔偿,很牵强。除非公司出于同情,给予一些补助,另当别论。
追问:乙是坐甲的车出事死亡的,甲当然有赔偿责任。本案没有其他责任人,请问如果通过法律大约能陪多少。假如甲是公司聘请的汽车驾驶员,出了此类事故,赔偿应该由公司出吗(因事故造成乙脑出血事故后一句话也没有能说,全部甲一方的证词,据甲陈述电动三轮车是公司购买,建筑公司安全指导应该宣传到不能人货并装,建筑公司应该有连带责任)
回答:如果是甲开车执行公务撞了乙,赔偿责任在公司。如果是甲私自带乙出事,赔偿责任在甲。公司方面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平时也教育过甲或者有过明文规定不得私自带人,则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