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符志强盗窃判决

符志强盗窃判决 被告人符志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省交通设计院试验检测中心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村老屋场组26号,现寄住湖南省交通设计院宿舍1栋501室;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未经本人批准他们随意粘帖是不是侵权利侵权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uzhiq……(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11-25 08:4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