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安
他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他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您好!
某日中午,某县派出所公安干警X跟三个同事一起去大河里游泳。他后面又来两个同事也要游泳。前面来的四个人先后跳水游泳时,后面来的两个人也赶过来。其中一个跳水后,因不知道游泳而遇到生命危险。虽然前面来的四个人中的两个人赶紧过去救他,但水位比较深无法抢救他。此时,他们及时打电话公安局,汇报所发生的情况而且要求派人抢救。过了一段时间后,虽然来好多公安干警搜索失踪的同事,但无任何结果。两天后才找到他的尸体。此案例中,具有以下情况:1.公安干警X是某县派出所政委。2.游泳行为是属于自愿行为,不是单位组织的活动。3.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人,但无能为力。4.县政府给死者因公牺牲称号和待遇。5.县公安局有一个规定,所属单位24小时高度警惕状态。6.目前,县检察院已起诉法院,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
请问:公安干警X行为能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可不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警察333(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1-11-25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