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土地买卖与拆迁补偿
土地买卖与拆迁补偿 十多年前,村委会没有任何其它约定和期限出卖一些土地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因此有些村民认为该地段好、将来有升值的可能而放弃小组无偿安排的宅基地,掏钱买了村里的地且盖了房。(有明确购买某地某价的收据为凭)现政府要征收拆迁,若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补偿标准征收同就近市场宅地价相差甚远。请问村委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指当时的买地款、果树赔偿款和补偿与市场的差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中有哪条哪款能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杨志进(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1-24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