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 1988年被抱养,现在跟养母及其子女的关系紧张,想解除收养关系。养父已故,户籍簿上与养母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及证明。收养发生在92年《新收养法》颁布以前(1970年),这是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吗?
如解除收养关系,养母愿意配合所有的手续,需要做亲子鉴定或者上诉?养父的遗产(宅基地)不继承了,同时解除收养关系后也不赡养养母。
已找回了亲生母亲和亲兄弟,他们也愿意配合工作。
各位大律师,听说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很复杂,民政局,社会福利局,公安局都无法处理,所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eaf18……(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6-05-21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