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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生效问题,谢谢!

关于判决生效问题,谢谢! 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请问:
1)判决书生效之日是哪天?是送达之日起第十五天,还是第十六天?应该是2011年12月1日吗?
2)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10000元.是从2011年12月1日起算,到2011年12月10日内返还原告10000元吗?
3)我是被告,我咨询了法院,法院说让我自己联系原告,把钱给他。但是我和原告目前关系紧张,不便于私下联系。请问,我能不能通过法院,把钱给法院,由法院再给原告?需要什么手续?我应该联系主审法官还是其他部门?
4)诉讼费由我和原告各负担一半,请问这个诉讼费我是给原告?还是交给法院?如果交给法院,应该什么时候给?
5)如果在上诉期最后一两天原告上诉了,但是我没得到消息,法院还没通知我,我以为判决生效了,就在生效日马上给原告这1万元,原告也收了我这钱。是不是意味着他同意判决结果,不能再上诉了?
6)原告90%可能性上诉,我希望能得到他确凿不上诉的消息后,再给他钱,有什么办法吗?拖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最后一两天行吗?

谢谢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elpme……(天津-南开区)
提问时间:2011-11-1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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