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劳动局忽悠了,本人在番禺成功代理过这样的案件都是被支持的,关键是要按照律师的方式方法去操作.
你都解除劳动合同了,怎么还能够被开除?
追问:您好!公司现在说要在同一个区更换地址至于公司再次开张是一年半载的不一定,公司只针对月计薪的人员给予2008年后1500/年的《通知》。我们是属于计件算薪的,到现在还没和我们谈话给予任何答复,但11月22号停业的通知已经发出来了,现在公司针对我们计件拿薪的员工的说法是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他的劳动合同义务,22号放假3天后回来继续打卡上班,工资按广州工资支付条例发放每人每月1100的80%,要求你上下班打卡,只到合同期满。
回答: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你以公司没有买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了,公司是想让你们自己走同时又不想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