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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 朱与林原为夫妻关系,俩人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同月10 日,朱向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于别墅产权人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 日,房产局向朱某 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 日,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 生效证明书 证明于2007年11月29 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善意第三人向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产权登记在向某名下。朱某认为,房产局明知别墅有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相关手续。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私自转让自己的房屋,该行为应为无效。朱某要求房产局赔偿自己的损失,撤销向某的房产证。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一 房管局颁发给向某房产证的行为合法吗? 是否应赔偿损失?
二朱某的 告知书 对于房产局而言产生什么效力 ? 房产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
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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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944358……(安徽)
提问时间:2011-11-18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