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 朱与林原为夫妻关系,俩人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同月10 日,朱向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于别墅产权人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 日,房产局向朱某  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 日,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 生效证明书  证明于2007年11月29 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善意第三人向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产权登记在向某名下。朱某认为,房产局明知别墅有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相关手续。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私自转让自己的房屋,该行为应为无效。朱某要求房产局赔偿自己的损失,撤销向某的房产证。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一 房管局颁发给向某房产证的行为合法吗?  是否应赔偿损失?
  二朱某的 告知书 对于房产局而言产生什么效力 ? 房产局可否以此限制林某的处分权?
  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如何保护?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944358……(安徽)
提问时间:2011-11-18 15:07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