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在课间操锻炼跑步发生撕裂性骨折
你的女儿上初三,应该是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你女儿是初三的学生,如果不是因为操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学校的责任是很小的。但学校没有及时送孩子去医院,这个过错就很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