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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冤~冤~~冤!请高人指点~~!

冤~冤~~冤!请高人指点~~! 98年父母与儿女签订协议,商量把父母承租的房子买下,房款由四个儿女共同出资,百年以后,共同继承,协议如果同意,签字生效。结果大女儿不出资、不同意、不签字,其他子女同意但也没出资。99年最后一批房改房就要结束了,父母叫小儿子出资把房子买下(因是房改房房产名只能写父亲的),又多给了近2万元养老钱。99年父亲把房子买下,2000年父母通过公证处公证,房产交易处把房子过户给孙子。2002年母亲去世2009年父亲去世,2010年大女儿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保护继承遗产的合法权益。
1、98年家庭协议在不签字、不出资,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能算有效协议吗?能做为判决依据吗?
2、98年家庭协议书与公证处的公证书及房产交易处的买卖合同,哪个合同更有法律效应?
3、2000年父母通过公证处公证、房产交易处等正当部门,把房子过户给孙子,属于违背家庭协议吗?有无权                 利处置此房产?
4、房改房基于父母的工龄及政策福利因素,并登记在父亲名下,难道房屋产权人因家庭协议就没有处分权?
5、产权人活着时候,把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孙子,难道11年后将成为遗产吗?
6、大女儿在家庭协议上不签字、不出资。2005年又写出书面信函,告知父亲不争房、不要房同意把房子给小侄子,她还能继承遗产吗?她有权起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w0977(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11-1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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