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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须另行诉讼,直接执行问题

关于无须另行诉讼,直接执行问题 我们和b公司有房屋买卖纠纷,现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将房屋过户给我们。目前房管局已经将房产证办理到我们名下,但因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过户税费(几百万),所以房产证被暂扣。

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我们先替被执行人垫付税费,以拿到房产证,之后再向被执行人追偿。
现在的问题是:向被执行人追偿垫付税费的话,能否在本执行案中一并执行(追加执行内容)?还是必须要另诉,再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engsh……(北京)
提问时间:2016-05-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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