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军人在网络上说我是妓女,并说我女儿是他的。有头像和名字。请问这属于诽谤吗?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公民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可以到对方的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侵害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