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丢东西陪工资20%是劳动法吗?第几条?
已经一对一答复。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相应规定,你可以上网搜索看一下。
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该规定自1995年实施现在貌似还没废止,公司可以参照执行的。
你好:
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丢失是你造成的,应当赔偿,不高于20%,如果不是你的原因造成,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没有依据。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每月赔偿数额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且到手工资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
若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