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样补签合同有效吗?
这样补签合同有效吗? 我04年3月进入公司,07年6月开始购买社保。到了2011年10月公司要我们补签劳动合同,但是起始日为2007年11月1日到2011年10月31日。虽然现在知道公司是为了炒我才这样做的。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劳动合同应从进入公司日算起的吗?公司这样补签算不算恶意补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公司这样补签劳动合同很明显就是为了炒我,因此不需要赔偿我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有11个月没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有就是免除04年3月到07年5月的社保的缴纳嘛。
我这样申请劳动仲裁合同无效,劳动仲裁会支持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ife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1-15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