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了,三个学生在学校里玩耍,不小心有一个胳膊骨折了,这个怎样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骨折的孩子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另外俩孩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但受伤的孩子自己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6-05-09 14:1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这要看骨折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按照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