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月工作总时长明显超时,辞职后应该怎么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月工作总时长明显超时,辞职后应该怎么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110网的律师们:
您们好!
本人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次与某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内容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采用:标准工时制。
但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是由3人轮流倒班。上班时间为:当日8:00至次日8:00,共计24个小时,然后交接班后休息2天(48小时)。平均每人每月需要上10个班,共计总时长为:24*10=240小时。明显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长。本人在该用工单位上班21个月。
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是这样的:18:00—22:00时,10元/每人次,22:00—次日07:00时,20元/每人次。因此,每月我可以得到(10+20)*10=300元的加班费、夜班费。以及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工单位以此项作为标准按月发放。
我想咨询的是:用工单位这种工作制度,是否是合同上所标注的:标准工时制?另外,我因公司今年拖欠此项夜班费的违法行为在先,我已申请辞职,辞职后,应以什么理由保护自己在这一块被公司侵害的利益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持到底(四川-攀枝花)
提问时间:2009-11-08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