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是否能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房赔偿金?谢谢
我是否能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相关规定支付延期交房赔偿金?谢谢 我于2011年3月份购买了万科魅力之城全装修的一套房子,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交房。9月28日验房过程中发现整个九楼楼顶有漏水的现象(购买的楼层为9/9),因此我们九楼的六个业主没有接收房子,并要求万科做楼顶闭水实验,实验后发现每户都有漏水现象,有的人家漏水比较严重,再和万科协商之后,楼顶把保护层、防水层、保温层全部揭掉后重新做,并且因为天棚漏水把地板揭开后,发现地板下面不平的地方用纸壳填充严重的质量不合格,因此万科重新对屋内地面进行了平整处理后重新铺了地板,所有的这些工作到今天还未做完,估计到11月15日左右能完全做完。整个过程中我们都拍了照片。
因此我们交房的时间就会比约定之间晚一个半月左右,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能按照合同中第九条相关条款进行索赔,如进行诉讼胜算大不大,是否会拖很长时间呢?该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2011_年_9_月_30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交的费用的
3.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指令导致的延期
4. 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市政府规划变更导致的延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8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8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ougan……(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1-11-11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