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打人,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打人,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 案情过程:4月27日上午,本人与史某发生口角,史某先动手打人,而后我还手,经旁人劝阻后散去,当时本人无大伤,仅头部有头痛,脚底板稍有疼痛(但门诊时只顾着说鼻子损伤,未说明此症状),十几分钟后,史某叫来李某(有前科)直接殴打本人,导致鼻骨骨折,嗅觉减退(但嗅觉问题暂不知怎么怎么证明),打后又叫来七八个人准备再次殴打,幸好公安局早来一步,幸免进一步受损。
问题:1 本人伤情鉴定达得到轻伤么?
2:对方伤情鉴定构成哪种等级,如果对方夸大事实,出现听觉受损(耳朵无伤),记忆力减退之类的说辞,对伤情鉴定有没有影响
3.本县医院鼻骨复位后,但鼻梁仍有略微弯曲,想要转院到市医院进一步治疗,但医院不肯开转院证明,只能办出院手续,不能办理转院证明,对将来对方医疗赔偿问题有没有影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46252906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6-05-06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