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店铺后无法经营餐饮转让方上诉追讨剩余3万转让费如何应诉
你好
1、你与上家之间存在店铺转让合同关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上家有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直接导致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你享有合同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所以,现在一方面你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你们之间的转让协议,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但是需要注意,你的撤销权只有一年,现在已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这反而对你十分不利。所以,建议你提起反诉,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这样没有明显的硬伤。
而且你提起反诉还有一个好处,因为法官判案都会有找平衡的潜意识,你提起反诉,法院如果驳回你的反诉,那么在审理原诉的时候,就会潜意识的考虑对你有利的判决,也可以达到你的目的。
3、现在你需要搜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上家明知不能经营餐饮的事实,二是上家知道你也是经营餐饮的事实。你可以找相关人员作证或者谈话录音。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因为禁止经营餐饮应当是地方法规规定,所以上家和你签的餐厅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你可以要回全部转让费。 我的补充: 2016-05-07 07:39
禁止经营餐饮应是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你可以《合同法》113条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追加房屋所有权人。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本案中转让方恶意隐瞒房屋不可以经营餐饮的事实,致使您错误的与他达成转让协议。现在,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退回已经支付的3万元的转让费。 我的补充: 2016-05-06 15:43
1、您与对方虽未签署转让合同,但口头协商好价格后已经执行,故合同有效;
2、如您因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撤销合同,确实已超过一年的保护期,法院不会支持;
3、转让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若他明知您用该店铺来经营餐厅,在签约时又刻意隐瞒该房屋并不能经营餐饮的真实情况,这一行为已经导致您接手了餐厅也无法经营,致使您无法实现签订合同所想达到的目的,您可以和法院说明情况;
4、您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3万元的转让费。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拨打18501367459电话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1、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合法有效;2、上家构成隐瞒重要不利事实,骗取签订合同,收取一半转让金,至少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权在主张另一半的转让金;3、你作为餐饮店经营者应该全面了解餐饮店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环境是否许可经营餐饮是经营者应该知道的基本知识),轻易的签订重大合同(对个体经营者9万元的投入不少),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另一半的转让金)。4、所以本案我认为能够达到驳回起诉就很好了。
这个案件不能机械地理解约定二字。
上家要求依据约定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前提是约定的合同目的(餐饮经营)得以实现,此案因为上家不诚信,隐瞒欺诈导致合同目不能实现,自应承担相应责任。
只要你抗辩得当,其要求支付剩余3万转让费,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租赁合同也实际解除,转让费可不需要支付。
你可以要回全部转让费。
本案能够达到驳回起诉就很好
可以起诉合同无效或者转让方“缔约过失”赔偿。
你好,收集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证明该事实的,就可以对抗对方的,建议到庭应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你所述对方是恶意的,明知的
1、你可以房东和上家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房东和上家赔偿你的损失。
2、上家与你达成三万元转让费的口头协议,因你与房东房屋租赁的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即上家向你主张三万元转让费属于不当得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