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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的机票优惠应该包括所有机票
专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的机票优惠应该包括所有机票 2004年7月31日,伤残军人徐某到某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要求购买当日由北京到西安的2108航班及次日返北京的2109航班头等舱两张伤残军人优待半价票。营业部售票人员称,公司规定,伤残军人不能购买头等舱优待票,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徐某只得花费3160元购买了一张头等舱的全价票。事后,徐某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并为此花费交通、电话等费用330余元。经过调解,航空公司到徐某处退还机票款、赔礼道歉,并发给330元奖金,但徐某未接受。后来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返还多收的1580元机票款及为维权花费的通讯、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中央级报刊上赔礼道歉。航空公司辩称自己同意退还多收的机票款,赔偿通讯费;但对徐某提出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也不同意在中央报刊上赔礼道歉。法院最终判决:航空公司退还徐某1580元机票款,给付交通、电话等费用共计260余元;对徐某提出的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中央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伤残军人是否可以享受民航机票尤其是头等舱机票半价优待的问题。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其中的“正常票价”应当包括民航客机上售出的各种类别客票包括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等 的正常票价。因此,只要徐某个人提出购票要求,当班客机也有票源,航空公司的售票人员就应当给予半价票优惠,这是其作为革命伤残军人理应享受的正当权利。2004年4月20日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民航规财发51号文 第4条第2项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伤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统一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营业部正是以此为依据,认为普通票价不包括头等舱,而拒绝徐某的购票优惠要求。从法理上看,该文件实际上是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4条规定的限制解释。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属部门规章,当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以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关于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徐某索取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航空公司营业部不按规定出售伤残军人优待票本身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此违法行为不足以对徐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徐某要求被告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的行为并未在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而且航空公司事后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找到徐某处退还机票款,赔礼道歉并发给其330元奖金。这说明被告已尽力对原告进行了抚慰,在适当范围内消除了影响。因此,徐某要求被告在中央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中国士兵(山东)
提问时间:2011-11-10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