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请问在本案中交警和肇事司机各应负何责任?
请问在本案中交警和肇事司机各应负何责任? 您好!10月25日,我大哥刘超如骑摩托车从县城回乡途中,不幸与一辆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脑挫伤、胸肺挫伤、面颌部粉碎性骨折及左腿骨折等重伤。伤者家境贫穷,已四处借债救人,县人民医院于26日对伤者做了开颅手术。肺部、颌部及腿部手术需伤者醒后或视颅部术后愈合情况而定。目前,伤者没有脱离危险期,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后续医药费缺口较大,而肇事司机莫某在事发路段群众训斥下随救护车去了医院,第二天逃离,救命用医药费无着落。请教以下问题:
一、莫某在事发当时,坐在车上不下车,不主动施救,不打报警电话,不打急救电话,是路边群众打的电话,这种行为在交警写事故处理责任书时,应作何考量?
二、交警处警不及时,疑有行政不作为。事发当时,县交警大队接警后,有处警不及时、行政不作为现象:
一是没有快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救护车将伤者和肇事司机拉到县人民医院以后,交警才姗姗来迟,经办交警张某称没吃晚饭、没有出警用车,所以到得晚。他到了以后只对现场做了简单的勘察,没有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和目击证人。
二是没有及时控制肇事司机并作酒精测试。自10月25日18时发案至26日11时止,交警没有主动找过当事人作笔录,没有控制肇事司机,没有对他进行酒精测试,为鉴定肇事责任提供第一手资料。在伤者亲属多次请求下,张某由伤者亲属开车送到肇事者所在地找肇事者,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是没有积极开展现场排查。交通肇事逃逸常常要占据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留下许多目击证人。但是,10月25日发案,办案交警在事发三天后的28日下午才到事发地段调查情况。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深入到周围群众中去,扩大侦查范围和视线,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没有以发案地为中心,逐步扩大侦查范围,深入到事故现场周围的住户和过往车辆驾驶员中,详细询问案发时的有关情况,没有及时掌握群众提供的有价值线索,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四是在群众中散布不实言论。10月28日下午,据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反映:办案交警在事发路段向周围群众散布“伤者负全责”的不实言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肇事司机逃逸、伤者昏迷不醒、没有责任定性前私自散布对伤者不利的言论,这是极不合适的言行。
五是没有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没有及时与案发地和肇事者所在的派出所、乡、村等单位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快速有效组织围追堵截,抓获肇事者。经办交警张某还称:伤者亲属自己可以去抓肇事司机,抓到了是本事!还可以去拆肇事者的房子。
请问交警的这种行政不作为现象,在本案中应负什么责任?
三、有群众称肇事司机在现场身上有酒气,但交警一直到第二天都没有对他进行酒精测试。按理说,司机属于酒驾,由于交警失职导致司机逃避了酒精测试,虽然伤者是重伤,但是明知司机喝酒了,也不能对其拘留。我们认为只有对其拘留,才会交救命用的医药费。请问他构成拘留的条件吗?
四、肇事者于11月8日经交警找回,录了笔录,但拒付医药费,请问怎样才能让他出医药费,能否对其拘留或查封财产?
急盼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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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传奇少校(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1-10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