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
财产的分割是看证据的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情况很复杂,最好面谈
1、不得不承认,新解释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令人遗憾。目前从新解内容上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更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使得整个新解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2、事实上我国的整个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如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就带有鲜明的城市化色彩,立法者对工薪阶层、经理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财产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等不着一字。“或许在司法者视野中,进入离婚诉讼的大部分是城市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司法立法,不需要详加考察现实的婚姻家庭形态。如果不对城市与农村的家庭差别作出准确判断,那么单立基于城市环境的法律规则,又将置同样处在法治之中的农村人以何堪呢?”
3、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这次新解规定: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此条是农村妇女离婚时我唯一能依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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