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房改房附属的锅炉房等共用建筑应如何归属

房改房附属的锅炉房等共用建筑应如何归属 一个原属某系统的宿舍小区,房改后95%以上的房子都经过房改划归个人,并于2001年正式办理了房权证。那么这个小区里原来产权归系统机关的共用锅炉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该如何认定?
    我知道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锅炉房是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产权是否应该归现在的业主共有?鉴于该锅炉房的产权原属系统机关所有,其产权证尚在机关的房权证上,而且业主众多,也无法变更产权证。那么怎样才能真正实现锅炉房由业主共有?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j1307(河北)
提问时间:2011-11-09 13:3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