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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4年年底,本来是一件小事纠纷。因为一个四岁小孩调皮捣乱

您好,2014年年底,本来是一件小事纠纷。因为一个四岁小孩调皮捣乱 您好,2014年年底,本来是一件小事纠纷。因为一个四岁小孩调皮捣乱,甲方持菜刀追赶这名小孩,被小孩家里人(以下简称乙方)阻止并发生口角,而甲方叫上其家人持菜刀及铁锹打乙方(甲方先动手),但乙方没有受伤,还手将甲方打伤。村民目测只是轻微伤,但签定结果是轻伤。因甲方舅舅是名退休法院院长,乙方怀疑签定结果不实。于是向各警方及法院提出疑问并要求重新签定并不服判决结果。而甲方则拿轻伤签定结果提交法院起诉乙方,两次被法院退回。但第三次,由于甲方的舅舅(退休法院院长)走动。法院受理此案,于16年农历正月判决乙方还手者十个月刑期。而对甲方先持械动手只字未提,请律师就本案给本人(乙方)介绍一下甲方是否合理?有无非法之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6-05-02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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