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是否够成交通肇事逃逸
是否够成交通肇事逃逸 本人于2011年09月27日在乌山西路十字路口的斑马线上被一辆丰田机动车撞伤,导致右脚内踝骨折,当时我正骑着电动车。报警后,对方司机送我去福州省立医院就诊。但是令我想不到的是司机的老婆是省立医院的护士长,在没有任何医生同意下,她老婆自己带我去拍片。拍片后有个骨科医生说:“只要打石膏就可以了,没有问题!”整个就诊过程没有在病历在下任何结论。然后他们匆忙把我从省立医院带出,将我放置在洪山派出所而置之不理。后来本人打电话给自己朋友将我又送去福州总院就诊,经诊断右脚内踝骨折必须进行内固定手术。经过这么一番折腾严重背了交通事故后救人的原则,对方从始至终只想逃避责任。请问对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够成交通肇事逃逸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hoken(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11-08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