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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律师你好,在2010年8月4日,法院下达了解除被告被扣押的房产裁定书,8月31日,执行局给房管部门下达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至今不肯给解除,我去法院问,说是原告没有去执行局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原告填写了撤回申请执行书,执行局说,要交内执行费用2900多元,并且罚款被告10000元人民币,被告不明白,执行局依据什么要对被告做出处罚?还要交纳房产评估费200万元的%之多少,被告要看评估报告,执行局说评估所还没做出来,无奈之下,原被告只好同意交罚款、执行费用共计13000元,当原被告准备交款撤案时,执行局又说,等执行局合议做出裁定后,原告才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我们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原告要撤回【执行申请】还要执行局说了算?
    因为执行局一直扣押着被告的房产一年多,被告公司向银行贷款因为房产一直被扣押没有得到银行的支持和帮助,公司因为缺少流动资金没有运营生产,导致公司停产面临倒闭,只好以低价租出厂房机器设备来维持。请问律师,法院已经下达了解除被扣押的财产裁定书,为什么执行局还一直扣押着被告的房产一年多不予解除?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强风雨中(内蒙古-通辽)
提问时间:2011-11-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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