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农用“土地租种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关于农用“土地租种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本人与村委会于2009年签订土地耕种合同,期限30年,2028年到期。2011年,修建京台高速经过本村,占用我所承包的地块,村委会从新拟订合同,收回剩余19年使用权,一次性赔偿27000元/亩。要求村民自动放弃该地块的的使用权。此规定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所确定,赔偿项目是“土地赔偿费”。
对于赔偿标准,我没意见,我只是想问一个问题:村委会单方合同违约,收回剩余19年的使用权合同,有没有违约金,赔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10879……(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1-07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