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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的生命价值与意义

烈士的生命价值与意义 谢德珍1979年8月12日出生,2002年母亲病逝,2006年父亲病逝,是谢祖浩还活在世上的直系孙,现居住在王五镇中山街196号谢祖浩的故居。
    谢祖浩系海南省儋州市王五镇居委会人,1919年11月20日出生,1941年参加中共地下革命工作,1943年8月遭侵华日军杀害壮烈牺牲,年仅24岁,当时组织 为保密不报丧,致其几代亲人查无音讯。2007年老革命干部寻访讲述实情由还活在世上的后人谢德珍向政府部门申请追认谢祖浩为抗日革命烈士,2011年3月24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义务机关行政部门只给谢祖浩烈士后人谢德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光荣烈属”牌,以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给谢祖浩烈士颁发抚恤金为由没有给谢祖浩烈士后人谢德珍抚恤金优待。一   烈士褒扬金制度是国务院2011年7月26日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的一项烈士褒扬待遇,谢祖浩同志系2011年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故不在规定时间之内,所以谢祖浩烈士不是《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受益对象,不能享受《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的褒扬政策,不发烈士褒扬金。二  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执行标准的时间制定的释义’‘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军人死亡时间确定,’‘其具体为’‘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这个规定,烈士谢祖浩是在1943年8月牺牲的,不在规定时间之内,不发一次性抚恤金。三  根据2011年8月1日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烈士谢祖浩已没有直系亲属健在,该申请人谢德珍是谢祖浩的孙子,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传承烈士遗属资格和享受烈士遗属优待政策。义务机关行政部门一致认定谢祖浩为零抚恤金烈士!谢祖浩烈士牺牲的生命价值一分钱都不值 !           
    烈士是为祖国为人民利益牺牲生命的人,烈士享有的是国家给予的最高荣誉!
    说句实在话,谢祖浩烈士牺牲的生命价值是零,一分钱也不值!谢祖浩烈士享有国家给予的最高荣誉有什么意义?
    法律的精神是以人为本。
    在当时与现在,这特殊的社会,特殊的环境,特殊时代,特殊情况,应按特殊事实解决,不能因为谢祖浩在1943年牺牲,2011年3月24日批准为烈士,就能不认可谢祖浩烈士的生命价值。不能因为年代久远只剩后人,就能不认可谢祖浩烈士的生命价值。在过去,烈士们用生命换来今天的和平年代,在新的时期,政府应以感恩的心给予谢祖浩烈士生命价值的认可,以慰社会人群的舆论和亲属后人的情感抚慰。
    2011年8月1日我们国家明确规定:烈士、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这是我们国家给予为祖国为人民利益牺牲烈士的经济褒扬与对烈士遗属的无限关怀的法律保障,弘扬党和政府对烈士牺牲生命价值的认可。   
    义务机关行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执行是不是应按行政区域范围烈士、烈士遗属的实际情况和在现在实施褒扬优抚工作中存在过去牺牲,现在经批准为烈士的烈士零褒扬抚恤,烈士遗属资格确定认证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具体的充分保障行政区域范围烈士、烈士遗属合法权益的具体实施办法。让谢祖浩烈士和烈士遗属的权益保障有法可依,保障烈士牺牲的生命价值同等,公平。以体现党和政府弘扬烈士,优待遗属的诚信形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谢德珍(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1-06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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