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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和劳动条例问题

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和劳动条例问题 我是2006年退伍的军人 2007年国家安置到铁路工作,铁路分配到北京工务段,当兵的时候曾经摔伤膝盖,但是没有到残疾标准所以没有给予办理残疾军人证,上岗后因为旧伤原因导致膝盖伤复发,08年曾经拍过CT片有积液但是骨头没事,工作1年多快到2年的时候在铁路总医院拍了核磁共振成像,图像显示右膝髌骨关节半脱位,从病理上2008到2010这段时间病情急剧恶化,但是手术成功几率不高。曾多次申请减轻劳动强度,但是单位一直置之不理,并且有意加重我的工作强度。迫于无奈情况下我多次请休病假,单位没有给过我们公章制度,没有告诉我们请假时间长所造成的后果。所以我多次病休假后单位强制要求我继续上班,并且告知不允许请病休假。现在单位让我交病情资料,我需要咨询一下关于转业军人安置条例,劳动法一些关于请休假制度这些。招工时候北京工务段并没有面试就上岗,并且接收之前我就和北京工务段带队领导说过,我的身体不适应本单位工作,让带队的把档案打回重新分配,但是没有理会我。到单位以后我也多次告知单位领导不适合这方面工作但是从来没有人理会我。单位没有给过我们任何关于单位条例的公章制度,并且是否交了资料以后会因为资料的问题导致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tie(河北-张家口)
提问时间:2011-11-0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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