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民间借贷问题
民间借贷问题 被告于2011年10月30号判处十日内还款10万元给原告,如果十日内没有归还,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前借贷的利息已清,是按年利率15%)但是被告人没有偿还能力,他用自己的工资卡给了原告。现在过去4年半了。请银行算了,如果不支付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和利息还差3.5W元。请问,这加倍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要支付吗?(考虑到我们不是故意拖欠,而是没有能力支付,而且抵押了工资卡)请哪位好心的律师解答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l226(江西-宜春)
提问时间:2016-04-26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