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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个关于购房方面的事情跟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2月初 我爱人看中了一套期房
您好,有个关于购房方面的事情跟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2月初 我爱人看中了一套期房 您好,有个关于购房方面的事情跟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2月初 我爱人看中了一套期房,当时准备签购房协议之前,我爱人跟售楼处的销售人员讲了我没有在国内,可能需要过完春节才能回国,也就是二月中下旬,当时售楼处人员并没有通知我爱人说办理贷款业务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时签字才可以办理。待签订协议后才告知。后售楼销售说可以跟他们推荐的银行(建行)办理贷款业务,说建行可以先安排贷款手续,后等我回国后补签字即可。但由于我四月初才回国,回国第二天即去银行补了签字,但已是耽误了很长时间,现在开发商以我方违约为由,给我们发了通知函,要求5日内缴齐所有欠款,否则要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所以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能够尽量降低损失,或是完全避免损失。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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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6-04-25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