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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被告男 原告女,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再次这前,被告已经有过一次婚姻史,女儿当时6岁,与被告一起生活,并且独自抚养女儿,家中父母健在,母亲有严重的心脏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而且时常到医院治疗,父亲也有常年的高血压现住在敬老院同时常年的进行治疗,原告与被告生育一男孩于2001年4月出生并给予抚养费每月100园。后于02年长到130园,今年8月份原告又诉讼要求增加到每月600园,并且给予原告医疗费及学费5500园,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减少每月抚养费,因为原告从男孩出生到现在从不让被告家人见面,而且也不让孩子与父亲被告有任何来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99312……(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11-11-03 16:14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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