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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关于2004年一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案(雇工和雇主)(大腿膝盖以下骨折
律师您好! 关于2004年一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案(雇工和雇主)(大腿膝盖以下骨折 律师您好!
关于2004年一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案(雇工和雇主)(大腿膝盖以下骨折,内置钢板固定)应按照道路交通致残程度鉴定等级(共十级)而法院司法鉴定处采用当时省高院(试行标准)(人身损害致残程度)(分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无残,区法院审判员不经过审核而采用错误的鉴定标准来判案,导致我的人身损害没有得到赔偿!(不懂法)
如今我才知道当时的鉴定和判案是错误的,可已经过了时效期(不能翻案)。我现在就想从新申请诉讼,要求法院司法鉴定处和区法院共同赔偿我的损失!不知还可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wg670……(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6-04-23 21:58